首页 > 专业范围 > 家庭婚姻 > 婚姻情感 > 婚前财产公证 晴天备伞又何妨

      据统计,目前我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幅度为9%左右。这些离婚案件中绝大部分涉及财产纠纷问题。事实也的确如此,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收入的不断提高,积累越来越多。一些人婚前已拥有不少的个人财产,价值也越来越大。结婚后经过几年,这些财产往往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当中,如果发生婚变或夫妻一方遭遇意外时,财产纠纷便在所难免。基于此,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这种约定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另一方,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这样一来,婚前财产公证便应运而生,并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已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婚前财产公证,悄然步入人们生活



      山东省昌乐县某事业单位一对夫妻2003年结婚登记时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两年后,小两口因家庭琐事闹起了离婚。双方在财产问题上争执不休,女方说家里的财产多为娘家所赠,男方则另有说法。诉至法院后,根据小两口的公证书,证明财产确属女方所有。法院以此为重要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避免了一场无谓的纠纷。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这个案子不仅判得轻松简单,而且给当事人和法院省去了许多麻烦。


      56岁的老刘是一名机关公务员,他做梦也没料到的是,与他共同生活了32年的妻子会在今年春节后的一场车祸中突然离他而去。当刘某准备再婚时,看着大半辈子积攒的财产犯了愁,担心再婚后会侵害自己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在别人的指点下,老刘携再婚妻子来到公证处,对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事后他表示,通过公证为自己的再婚前财产上了一道“保险”,让人了却了后顾之忧。



  婚前财产公证,弊耶?利耶?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此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刚结婚就想着离婚”,既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情的否定,谁会带着疑虑走进婚姻的围城去过小心翼翼、担惊受怕的日子。常言说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大难尚未临头,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大难真来了,岂不飞得更快?因此不赞成这一做法。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特别在当今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产生急剧变化、离婚率持续走高的趋势下,对婚前(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进行公证,就如同晴天里的一把备用雨伞,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更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人们对婚后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一对具有本科文凭的小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双双来到公证处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用他们的话说,“对于爱情不求天长地久,只要曾经拥有,我们不愿在爱情生活中过多地沾上铜臭之气”。不能否认,夫妻白头偕老固然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事实上谁能保证自己的婚姻不出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悄悄地在发生变化。一些年轻人和其他高收入人群,个人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为了保持婚后生活的独立性,或者为避免因配偶的债务殃及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了减少夫妻财产因个人债务而承担的风险,对婚前财产约定的需求更为强烈。这时,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形式,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夫妻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巧取豪夺型”、“功利型”婚姻,而且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地解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目前,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均涉及到了财产分割问题。如有的夫妻尽管感情确已破裂、形同路人,但由于长期处于争夺财产的“拉锯战”中,不得不仍要在一起居住生活,这既增加了审判机关处理离婚案件的难度,也同时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还极易引发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还有,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突遇意外死亡,婚前财产公证就是解决由此产生的争执的一个极好证据。


      再次,办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时下,一些私企老板、大款在家庭外包养“二奶”甚至“三奶”,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提出离婚后,他们便将银行存款、股票、汽车、房子等大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匿、转移、变卖,甚至伪造债务,企图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妻子则往往提不出财产的确切数额、存放地点以及银行账号等证据,结果常常因举证不力而处于被动的局面。通过事先对财产进行公证,可以有效保障女方、子女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把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



    婚前财产公证须依法而行



      婚前(包括婚后)财产公证作为一种被人们逐渐认识的新生事物,在办理过程中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法、公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说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要符合下列4个条件: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法律小词典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草稿;有关的产权证明和协议书草稿(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