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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全面履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中订立的各项条款都必须得到认真履行,因为劳动合同是一个整体,合同中订立的条款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不能任意割裂。只有当事人双方认真地全面履行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才能充分实现。要克服那种有利于自身的条款就积极履行、有利于对方的条款则消极对待的现象。要通过全面履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面实现。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报酬发放的规定。

   一、及时足额支付

      时足额支付,是指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劳动报酬必须在约定的支付时间足额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报酬可以根据约定按日或按周足额支付。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劳动报酬的及时快捷的一条途径。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三:加班费的支付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

      确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大力推进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定额标准企业是实现科学管理、降低劳动消耗的重要依据,是评价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⑴劳动定额是企业编制计划、进行经济核算的基础,是科学组织生产的依据。⑵劳动定额是挖掘生产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劳动定额是在总结先进技术操作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又是大多数工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因此,通过劳动定额,便于推广生产经验,促进技术革新和巩固革新成果。⑶ 劳动定额是企业经济核算的主要基础资料。⑷劳动定额是衡量职工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的重要依据。

      目前,一些企业规定高不可攀的劳动定额,使得职工每天加班加点才能勉强完成工作量,每月拿到的还只是最低工资。企业强迫劳动者加班,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旨在保护劳动者利益,遏制企业通过规定过高的工作指标变相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四: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等既定规则指挥劳动者工作。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存在较大风险而不顾劳动者反对仍然命令劳动者进行该作业。一般来说,各项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在制定时不仅要考虑提高工作效率,更要考虑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在工程建筑、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等行业尤其明显。如果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势必会给劳动者的生命或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用人单位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改变生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强令劳动者作业。劳动者拒绝执行冒险作业的命令受法律保护。

  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加强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减少企业安全卫生工作失误和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指挥、监督、管理,但行使权力的前提是不得侵犯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劳动提供适合的劳动条件的义务,劳动条件不适于劳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劳动。劳动条件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批评,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错误行为直接对其提出意见。检举,是指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揭发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控告,是指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告发用人单位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劳动者行使以上权利,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拒绝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处分劳动者的行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五:用人单位的相关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是指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因某些对劳动合同履行不产生影响的因素发生变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依法继续履行。

   二、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

   四、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负责的自然人。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时,用人单位实体并未发生改变,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五、投资人

   投资人,是指用人单位在注册时记载的有关股东或者出资人。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即产权性质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关系,企业不能以投资人发生改变为理由拒不履行已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规定。

   一、合并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新设的用人单位。

   二、分立

      分立,是指用人单位分为两个以上的独立用人单位。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合并或者分立前的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承继,是指合并或者分立以后的新的用人单位承接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六: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通过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依法对原定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删除,重新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能够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的时期,是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也是确保劳动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和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

      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应是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而非全部条款,并且应当具有以下特点:⑴是依法可以进行变更的条款。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单方面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在劳动合同变更时,通过修改、删除等方式规避自己的法定责任是无效的,比如逃避为劳动者办理失业和养老保险等。⑵是尚未履行或处在履行中的条款。如果某项条款已经履行完毕,则没有变更的必要,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即可。⑶需要变更的合同条款,是引起合同变更原因所指向的条款。前面提到,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情况发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需要变更的条款应当指向那些当初确立劳动合同时所考虑的,但是在变更时发生较大变化的因素。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很多,涉及的可变更条款也较多,大致可分为三类。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变更的。比如企业因为改制、转产或流程重组,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薪酬福利待遇。⑵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比如因为家庭或求学等原因需要改变工作岗位的,患病、负伤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不能继续胜任现有岗位而申请掉换工作岗位的。⑶客观方面的原因。比如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必须修改原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的等。

   四、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主要环节

      按照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协议变更,是书面的,变更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载。劳动合同变更生效的要件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变更与劳动合同订立相同,劳动合同文本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