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范围 > 房地产开发 > 物业管理 > 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331号)
  物业管理处  2005-07-26

各区县房地局、人防办、小区办、各物业管理企业: 
  近年来,随着大量居住小区的建设,小区中人防工程建造的数量也在以每年近十几万平方米的速度递增。这些人防工程的建成,战时可提高我市的防护能力,平时投入使用可为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为保证居住小区管理的正常运作和小区内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现就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凡居住小区内设有人防工程的,其所在区县人防办应作为物业产权人参加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同时应遵守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协助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解决用水、用电、排污等问题,为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创造条件。 
  二、人防办在安排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开发使用时,应优先考虑便民、利民项目,如平价市场、社区服务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动站等。对不便小区治安管理的项目,噪音大或有污染等破坏小区环境质量的项目应不予安排。对居民意见较大的但已经投入使用的项目,人防办应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并逐步清理。 
  居住小区在实施封闭管理时,有条件的,应把人防工程的室外出入口与居民住宅分开。 
  三、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区县人防办、使用单位应按照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公布的居住小区委托管理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小区相关的管理费用。对小区设施使用、损耗程度较严重的,收费标准要适当提高。 
  四、小区物业管理企业需使用人防工程,应向所在区县人防办申请,人防办应优先给予安排,并适当降低人防工程使用费。物业管理企业利用人防工程所取得的收益,应拿出50%以上的部分用于小区的管理。 
  五、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矛盾时,由所在区县房地局、人防办、小区办协调解决。各区县房地局、人防办、小区办执行本通知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向市房地局、人防办、小区办报告。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