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范围 > 家庭婚姻 > 财产分割 >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法学理论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由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双方的请求进行申请、审查、登记。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进行规范。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通常采用的一种简便的方式,每年都有几十万对男女到婚姻登记机办理离婚手续。这是双方离婚最不伤和气、也是成本最低的好办法。作为婚姻登记机关,首先确认双方是自愿离婚,其次只要双方对子女和财产作了安排就可以办理。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反悔吗?

 民政部20037月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只审查其是否自愿并已就财产和子女问题作了安排,而不对其财产分割协议作实质性审查。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汉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只提约束力而不提具有合法效力,正说明,签订协议的当事人由于双方差异对协议的理解存在一定问题,如一方为尽快达到离婚目的欺骗另一方,或用协议离婚的手段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因此在协议离婚后也会存在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和认识我国法律曾做过不同的规定。现行法律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行使权利时,请求撤销可变更一方的当事人应当注意:

 第一:时间界限。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时间是1年,即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1年。超过一年,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程序规定。该一年的时间是不变期间,不含中止、中断和延长,即法律上所说的除斥期间。

 第三: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含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结案的案件。

 第四:明确可撤销、可变更的范围:仅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