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成功案例 > 配偶代为举债方偿还部分借款,能否视为对该债务的追认?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高达1500万,配偶知道后四处借款向债权人偿还了部分款项,配偶代为偿还借款的行为,能否构成对对该笔借款的追认,是否属于债的加入?



  【案情简介


201010月,杜某强向王某星借款1500万元并出具《借条》,王某星其后向杜某强账户转款合计1500万元。借款期间,杜某强并未付息还本,于20136月向王某星重新出具了《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本人借王某星本金1500万元,从20101030日到201210302年共计利息720万元。利息没付,息不生息。借款延期到20131230日,本金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月息贰分。20131230日还款,连本带息全部结清。借款人:杜某强”。杜某强妻子姚某知道该笔债务的存在后曾于2014129日向王某星转款80万元,后王某星起诉杜某强和姚某共同偿还债务,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王某星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再审观点


王某星申请再审称: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应当有证据证明。王某星有证据可证明姚某参与投资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且姚某是开发公司的主要经营者之一,故姚某与杜某强是密不可分的共同投资经营人。在2010年期间姚某、杜某强是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因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姚某在庭审中陈述,本案涉及的还款80万元是其从他人处借来,用以给杜某强偿还王某星的债务,其本人的表述就是对于债务愿意清偿的追认行为。

最高院审查认为:一、杜某强系以其个人名义向王某星借款,姚某并非借款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姚某并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王某星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姚某曾就案涉借款所涉债务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虽然姚某曾于2014129日向王某星转款80万元,但原审判决认为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即认定姚某有对杜某强所借1500万元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并无不当。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审判决认为案涉借款15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王某星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亦无不当。王某星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佳诚公司财务账照片、开发公司网页截图,拟证明姚某、杜某强对开发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本案所涉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但从其提交的上述照片、网页截图载明的内容看,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最终裁定驳回王某星的再审申请。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配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曾就该借款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虽然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但仅通过该一笔转款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债权人仍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具体包括:()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