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
首页 > 买房遇拆迁,补偿款归谁?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刘某、张某均系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某村村民。2001年11月刘某将其位于该村的一套老房屋卖给张某,张某同时支付了购房款,刘某将涉案房屋的相关证件交付给了张某,但未办理过户。张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直到该房屋拆迁。2015年3月,张某与即墨区龙泉街道某村村委会签订房屋补偿协议1份,张某选择了D户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房屋1套及拆迁安置费17万余元。后,刘某就卖房事宜反悔,向张某索要该房屋拆迁所得利益,二人产生纠纷。刘某遂具状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将该房屋拆迁所得利益返还刘某,并由张某承担案件诉讼费。

       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称未与被告张某达成买卖协议,只是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刘某否认买卖合同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刘某提交国土资源局档案查询资料1份,证明该房屋仍登记在刘某名下。

       被告张某称原告刘某所诉与事实不符,刘某已经于2001年11月将涉案房屋卖给张某,此后该房屋涉及的一切权利应归张某所有,与刘某无关。张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村委证明、证人证言、契税完税证明、房屋补偿协议、即墨区龙泉派出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即墨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针对买卖合同是否为原告刘某本人所签这一争议焦点问题,法院申请委托专门机构对该合同的签字笔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合同中刘某的签字系其本人书写。法院对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刘某、张某均系本村村民,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拆迁所得的补偿利益应归张某所有。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只有规范交易行为才能有效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中村、城郊村面临拆迁,面对巨额的拆迁利益,如果买卖合同的内容存在瑕疵甚至违法的情况,交易当事人就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尤其是买受方可能面临财房两空的后果。

       农村住宅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宅基地占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为本组织成员提供的福利住房,因为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权,不能像商品房一样自由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当事人在交易这种房屋时必须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来源:青岛中院

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电话:010-67185418


  【免责声明】:

  “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建筑房地产、民商、金融、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家庭婚姻、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员半数以上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现有合伙人律师30余名,半数以上担任北京市或东城区律师协会各领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职务,执业律师中有15年执业经历以上的资深律师占三分之一;设有中共安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安衡所在多年的法律服务中, 坚持客户利益至上,获得首届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首都公益律师、司法部优秀党员律师标兵、北京市优秀党务律师、法律援助模范律师、“皇城根杯”首届东城区律师辩论大赛团体一等奖及多名优秀辩手等诸多荣誉。

  以自己名称命名、自主管理的安衡大厦是安衡所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优越,发展空间广阔。

  联系地址:东城区天坛东路72号安衡大厦 咨询热线:010-6718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