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范围 > 家庭婚姻 > 家庭暴力 > 三大策略反家庭暴力




      今天是反对家庭暴力“16天运动”的第9天,记者发现,今年关于反家暴的大多数报道仍停留在呼吁社会关注、列举调查统计数字、描述家庭暴力案例等浅层次关注上,其实“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已经为大部分社会公众所认同,问题的关键是反对家庭暴力究竟应该从何入手,以达到消除家庭暴力的基本目的。


  法律介入是反家暴的必由之路



  说一千道一万,没有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家庭施暴者就会永远无所畏惧。目前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也就是说有大约9000万个家庭有或轻或重的暴力行为。面对这个令人触目惊心的“30%”,法律究竟过问了多少呢?


   探究其原因,不难看出,法律介入反家庭暴力目前尚存在四大掣肘:


  一是相关适用法律欠缺,在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没有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对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没规定赔偿标准,这使得法律介入反家暴缺乏可操作性。已有专家呼吁,应尽快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由检察院公诉的法律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


  二是执法者和受暴者相关法律意识薄弱,调查显示,四分之一的受害妇女并不想离婚,原因是对施暴的丈夫心存幻想,希望他们能改邪归正,有的家庭妇女因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只好与丈夫凑合着过。长春曾经发生过一起女性被男朋友殴打并脱光衣服示众的事,本来应该按侮辱罪处理他,可是该女性说是自己情愿,不同意处理其男朋友。这种没有原则,放纵罪恶的做法,势必助长施暴者的违法行为,最终害了自己也害了对方。同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丈夫殴打妻子的案件,一般采用调解的方式,连司法人员也是“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


  三是家庭暴力取证难度较大,90%的家庭暴力不能被认定,主要原因就是取证难。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第三人证明,即使当事人报警,但由于施暴者否认或报警时间延后,民事案件受害人得不到补偿,而刑事案件被视为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武汉青山区检察院前不久依法提起公诉的一家庭暴力案一波三折,充分显示出家庭施暴者难以定罪的原因:受害人证词反复、取证难。在这个案件中,张某、李某两夫妻平时关系不太好,经常打架扯皮。1998年5月两人又为家庭琐事争吵起来。争吵中,张某飞起一脚将其妻李某脾脏踢破裂。案发两年,受害人李某才到派出所报案。李某说,她当时就想告老公,但终因念及家庭、年幼的孩子而打消了报案的念头。据李某说,她对丈夫是又爱又恨,如果不是他现在很少顾及家庭,是绝不会到法院的。就在检察院欲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时,李某以夫妻关系已缓和为由,向检方提出撤诉。


  四是法律执行难,从理论上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妻子要求施暴的丈夫给予经济赔偿也是可行的,但由于没有离婚的夫妻对家庭财产是共同拥有的,因此,即使法院判决丈夫向妻子进行赔偿,其实际意义也不大。


  反家暴需要社会综合干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指出,防止家庭暴力必须综合治理,要全社会关注,一起出力。北京妇联权益部部长赵淑华认为,反对家庭暴力需要社会综合干预。


  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城镇居民从“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曾经帮助妇女解决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单位”逐渐失去了原有功能,新兴的社区开始承担家庭暴力这个棘手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在进行预防家庭暴力的探索。山东、湖南等地创建了“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旨在整合社区资源,调动一切社会因素,构建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和服务体系;河南濮阳市成立了110反家庭暴力中心;南京开通了24小时“反家庭暴力专线”……北京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王凤仙认为,妇女并不是天生就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既然问题是在社会中产生的,就应该从社会中寻找解决的办法。


  8个理由昭示反家暴须从娃娃抓起


  记者发现,今年一些反家暴研究者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针对儿童的暴力上,“棍棒出孝子”、“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浮出水面。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青年学者卜卫首次以8个理由强调,反家暴必须“从娃娃抓起”。


  卫女士的8个理由是:


  1.针对儿童的暴力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一样,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已有的调查表明,大部分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都挨过父母的打骂。


  2.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在社会文化中是被接受的或默认的。所谓的“不打不成器”深深影响了中国人对管教儿童的看法。


  3.针对儿童的暴力受害者中有女童。在讨论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时,我们经常将女童遗漏掉,认为她们不是女性或妇女;在讨论儿童问题时,我们又经常忽略性别问题。事实表明,一些女童在家庭里不仅像男童一样遭受暴力之苦,还比男童更多地遭受性暴力。


  4.在家庭中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与家长对儿童的暴力非常相似,其根源都是西方哲学体系中的等级制度和强迫性权力。


  5.在发生了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家庭中,儿童是家庭暴力的见证人,这本身已经造成了对儿童的伤害;但同时,他们也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施暴者包括他们的爸爸,也可能是妈妈,因为他们都比孩子更有“权力”。


  6.当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逐渐被视为公共力量应该干预的领域时,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被看做是私事。


  7.当父母惩罚孩子的时候,父母使孩子相信,他们伤害孩子是因为他们爱孩子,所谓的“打是疼,骂是爱”。如果我们不反省并批评这种文化,日后的家庭暴力仍难以消除。


  8.最后一个理由也是最重要的,我们必须在儿童权利和儿童人权的框架内认识和干预针对儿童的暴力。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指明:“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卜卫指出,本来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就是要反对这种强权关系,而不是反对男人。因此,关注针对儿童的暴力是反对这种强权关系结束家庭暴力运动的一部分,并会对儿童成长产生深远的影响。套用一句话说,反对家庭暴力应该“从娃娃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