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范围 > 家庭婚姻 > 家庭暴力 > 对由家庭暴力引起犯罪的女性的调查(2003年)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有12亿人口的大国,3亿多个家庭。从我国民政部门1999年统计的资料看,1998年全国登记结婚数为886.593万对,离婚数为46.4664万对,占结婚数的5%。这说明我国的婚姻关系是相当稳定的。但是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和文化道德诸方面的原因,家庭中的暴力犯罪,近几年来,在不同地区、不同结构的家庭中,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着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也造成一些地区的不稳定,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修改婚姻法的进程中,家庭暴力成为热门话题,而主要的关注点又集中在婚姻暴力方面。有学者在1999年北京召开的“中国妇女50年理论研讨会”上发言时报告:“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家庭中存在的婚姻暴力的比率为:城市接近40%,而农村达70%。”泰州市妇联最新问卷调查表明,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城市占30%,农村占70%。而由于婚姻暴力引起的女性犯罪也明显增多。据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1998年对西安某区法院104件离婚案的抽样调查,54件涉及暴力的案卷中85%为丈夫对妻子施暴,64件女性杀夫案中有29件的主要原因是长期遭丈夫殴打。

      对此,社会各界都引起了关注。立法机关在研究婚姻家庭法律的修改,社会团体研究各类家庭成员的心理调适,理论界社会、经济、文化的研究更为广泛,司法机关不仅全力研究这类犯罪的打击、遏制,也在研究他的预测与防患。笔者也对这一群体十分关注,所以深入到女子监狱对这一特殊群体作了调查研究。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是定性研究,在研究的前期,笔者进行了大量资料的收集,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背景、理论、对策等方面进行了文献回顾。然后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对某女子监狱的两名因家庭暴力引起杀夫的妇女进行深入的采访,作了深入访谈定性研究,用社会学及女性主义理论对个案进行分析。


   三、个案描述与分析


   (一)个案描述

   1、 个案一


   王某,62年出生,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某杀父的直接原因就是家庭暴力。在受虐初期,并未向别人诉说自己受虐的情况,后来由于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就向家人诉苦,可是她的家人并没有帮助她,家人都认为女人应该嫁鸡随鸡,  父母极力反对王某离婚,认为那是丢人现眼的事。王某由于自身是文盲,就请人代写离婚状纸,递交当地法院,法院并未受理此案。王某又向乡政府及镇政府告状,无人理会。王某失望至极,于是就走上了这条犯罪道路。


   2、个案二


   叶某,63年出生,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叶某杀夫也是因为经受不起丈夫对其的长期虐待。被告人叶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架,其丈夫还经常打她。叶某长期忍受丈夫的折磨。叶某也曾经向法院等有关单位告其丈夫,但由于其丈夫在当地势力较大,关系网很宽,叶某说:“我想离婚,可是你知道我们那里地方小,什么地方的头都是通的。我丈夫早就打过招呼了,我一个弱女子根本不行。去找那些地方,到最后得到的还是一顿打。妇联我也找了,他们告诉我会对我的情况进行了解,可是事情拖了很久,也没有消息。我觉得社会是不公平的。在外面的时候,没有人可以帮助我。他们都是互通的,根本没有人来给我撑腰,我也不懂什么法律,也没人教我要怎么做,最后只好走上这条路。”在法院判决后,叶某被判处死刑,叶某不服判决,她的辩护律师认为其夫在处理婚姻关系时有过错,对叶某的量刑不应如此重,所以又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死刑改判为死缓。


   (二)个案分析

      我们从社会学观点来分析以上两位的受虐原因:家庭暴力的社会文化模式既关注男人和女人的社会角色,又关注对待妇女和认同家庭暴力的文化态度。又可分为六种理论:

   1、 暴力文化理论。人们以何种方式行为是由那些与其最经常接触的人的影响决定的,人们在他人影响下可以习得偏差的行为。暴力在整个社会中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中发生率较高。暴力是一个习得的放应方式,放映了有效的接受某种亚文化价值系统和规范的社会化进程。家庭可以被视为家庭暴力的训练场所因为它是转移文化价值的主要单位。

   2、 从功能理论来看,暴力实现着某些功能,如成就感。家庭暴力对维持家庭对周边逐渐变化环境的适应能力方面其重要作用,因此对一个家庭的生存至关重要。

   3、 结构理论。暴力在整个社会中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中较为常见。暴力是引起冲突的主要原因,即压力和挫折,不平等分配的结果,反映了学习、认同暴力的典型、规范、价值的经历。

   4、 一般系统理论。家庭是一个有目标、有意图的、有适应环境的能力的系统。家庭暴力是这一系统的结果或产品,而不是某个人的心理变态的结果。家庭暴力包括可替代的行为过程、反馈的方法和系统目标三个要素。积极的反馈即产生预期的目标有助于家庭暴力的陡生,二消极的反馈有助于减少或维持家庭暴力的数量。

   5、 冲突理论。具体的个人、群体、组织都寻求增进自身利益,而非寻求增进全体利益。因此冲突的管理而非系统的维系应成为关注的焦点。当其他追求个人或群体利益的途径失败后作为冲突解决方法的暴力必然发生。家庭也拥有对抗和相互冲突的利益的竞技场,当其他途径失败后作为强有力地增进个人利益的手段的家庭暴力很可能发生。

   6、 资源理论。暴力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通过它,个人或群体可以保有或增进自身利益。控制的资源越多,能召集的暴力越大。然而,控制的资源越多,以公开方式施展暴力的可能越小。当其他资源缺乏时才使用暴力资源。

从两个个案中可以看出,一个以男人为主的社会往往不会认为虐妻是一个反常现象,而是社会规范所允许的。婚姻证书在这种社会里就是一张挨打证书,男人使用暴力已延续“男人中心”的观念。从案例二的判决结果可知,叶某丈夫打叶某这种行为,是被法官所认同的,这反映出我们社会是一个男性沙文主义的社会,而其丈夫以暴力对待妻子时没有罪恶感,正是来自我们以男人为中心社会的学习。法官的判决未将叶谋杀夫情节予以考量,一方面除了有鼓励男人用暴力控制妻子的作用之外,间接也在巩固、延续男人为重新的社会规范。

两个个案中,女人因为缺乏社区与经济资源,因此走投无路,只有继续受虐关系。在第二个案例中,叶某确实没有经济独立能力,完全必须依赖其丈夫。社区不支持受虐妇女,也是受到文化的影响,认为其他人不当理会人家的家务事。受虐妇女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又不能获得社区的支持,脱离受虐关系根本就不可能。

      最后两个妇女只能借助暴力来结束自己的受虐生活。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女性的社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被动性,而这种被动性是社会及家长所希望的性别角色作用的体现。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女性面临着同男性一样的社会问题,其社会生活方面的价值观念多种多样,加上家庭和社会机能的不断下降,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被动性则成为问题。对大多数女性来说,她们接受的文化是要以忍受来创造自己的尊严,当她们不能通过忍受获得尊严时,便很难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价值和立脚点。生活范围的狭小,逆来顺受的生活习惯,在忍无可忍没有其它的道路可走的情况下,她们唯一的出路似乎只能是以暴力来毁灭她被害的直接的制造者。女性在杀害创造自己受害的犯罪者时也毁灭了自己。杀人行为成为女性尊严的补偿,成为抵御恐惧与受害的本能反应。大多数的女性杀人犯不是自己闯入或预谋进入犯罪境地的,而是被迫陷入她们无法判断应如何行为的环境中,为了摆脱噩运,她们以恶抗恶。女性为逃避继续受害或维护自身尊严而产生的杀人动机:怨恨憎恶是女性杀人犯罪中最典型的动机,只要人类还存在着感情,只要人类的社会生活继续向着复杂化的方向迈进,只要在急剧变迁的社会环境中,在对立的状态下都主张自己的存在与利益,那么怨恨与憎恶必然成为杀人动机形成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社会中,男女社会角色的分化,男性的一些大男子主义的一些作为,常常使一些女性处于难于生存的状态,以致产生以杀人来解决问题维护尊严的想法与行为。


   四、总结与对策


   (一) 缺乏社会支持网络

      从以上两个案例来看,她们都是缺乏社会支持的。无论在家人还是社会上她们都无法得到帮助,再加上她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最后只能走上这条路。所谓社会支持网是指由个体间的社会关系构成的相对稳定的体系。个人的社会支持网是具有相当密切关系和一定信任程度的人所组成的。社会支持网在规范个人的态度和行为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它是个人的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从一般意义上说,社会支持指人们从社会中所得到的、来自他人的各种帮助。财务支持和精神支持是个人社会支持的两个重要方面。

      受虐妇女并不喜欢向正式支持系统求助,很可能这些妇女从未想到社会支持对她们有益处,或根本不知道在哪里有这些专业服务的提供。所以作为社会工作者应该帮助这些受虐妇女寻求资助。

      受虐妇女需要接受治疗及再教育,学习保护自己及改变对妇女受虐的态度。具体治疗方案如下:治疗的首要工作,是要先顾及妇女的安全问题;换句话说处置的第一个工作是提供一个安全的庇护中心。专业人员教导妇女离开受虐关系时,却没有想过外界根本就缺乏支持性的周边环境,就像一道充满障碍的墙,安全都没有保障,又怎能切断其受虐关系?在此,治疗的重点工作有四点:①提供安全的场所。②协助其再学习如何与人有亲近关系。③建立一个支持性的社会系统网络。④建立妇女的信心,敢于再信任他人,而专业工作者则提供一个角色学习模范。


   社会工作者要做的事情有以下几件:


   1、 让受虐妇女认真对待丈夫的第一次暴力。这往往是他在家庭中实施强权同志的一种尝试。如果他遇到强烈的反抗,他有可能采取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策:一是感到妻子不可侮,从此有所收敛,不敢轻易动手;二是恼羞成怒,用更加严重的暴力来制服妻子。这样一来,也更充分暴露出他的真实面貌,让受虐妻子更容易下决心采取果断的行动。如果妻子对丈夫的第一次暴力采取容忍、迁就的态度,他要控制妻子的目的得逞,他就会从拳头中获得好处,顺理成章地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因此可以说,一些丈夫的暴力是习惯的行为,妻子的退让促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和使暴力的不断升级。

   2、 让求助者懂得,你的挨打,不是你的错,是打人者大男子主义,蛮不讲理。有的女性在挨打以后往往自责:“是我不好,我不该回嘴。”这些女性忘掉了,在我们的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对丈夫的话有不同的意见,把它说出来,这有什么错?只有把自己放在与丈夫平等的位置上看问题,才能理直气壮地抵制家庭暴力。

   3、 要让求助者树立起一种信念:被打的人不丢人,只有打人的人才丢人。丈夫为什么在家里称王称霸,欺压妻子,一个是他满脑子的封建传统观念,信奉“娶来的妻子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的老套观念,与今日社会所倡导的民主、平等的新家风是相违背的,因此,仍坚持“打老婆不犯错误”的人是逆社会的新潮流而动的在社会上丢人现眼的应是他,而不是被打的妻子。

   4、 帮助受虐妇女利用社会资源保护自己。在家庭暴力发生的阶段,妇女一般希望通过夫妻间关系的调节自行解决。只有在自己调节无效后,才会求助与他人。她们首先求助的可能是自己的父母、公婆、亲戚朋友。她们需要得到亲人们的支持和肯定,确认自己的挨打是无辜的,并希望通过家人和朋友的出面干预,制止暴力的继续。只有在亲朋的干预没有效果时,她们才会求助于社会机构。这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对她们敢于说出自己的不幸遭遇给予鼓励和肯定,并告诉她们一定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给她们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二) 对法制化的信任度低

      以上两个案例中,被告人虽然也向政府部门求助过,但是最后都认为政府也不帮他们解决问题。这里就反映了一个信任度低的问题。所谓一个人对某件事的发生具有信任是指:他预期这件事会发生,并且根据这一预期作出相应行动,虽然他明白倘若此事并未如预期般地出现,此一行动所可能带给他的坏处比如果此事如期出现所能带来的好处要大。在中国社会里。人们主要采取以往经验为基础的,以及以个人特性为基础的信任建构方式,而很少采用以制度为基础的方式。

      信任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渗透在一切社会交往活动中,是社会关系的润滑剂。在当今结构复杂的社会有机体中,没有一定的相互信任,人类是无法生存的。在西方的信任研究中,祖克尔①的观点相当系统地阐明了主要的信任产生机制(trust-producing mechanism)。她区分了三种机制。一是由声誉产生信任——根据对他人过去的行为和声誉的了解而决定是否给予信任。二是由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根据他人与自己在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相似性多少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三是由法制产生信任——即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中介机构及各种法规等的保证而给予信任。有学者用祖克尔的观点来分析华人社会中的信任①。他认为华人社会中主要通过声誉和关系产生信任,而法制化的信任很少。

      传统中国是一个人情关系本位的社会,人们基本上生活在一个熟人的圈子里。在农村,人们基于血缘或地缘的关系形成村落,以它为基点生息繁衍;在城市,人们以单位为圈子,在其中完成自己的大半人生。基于这种格局之上的中国人的信任便是一种由亲而信的模式。人情关系在中国社会中具有独一无二的重要性。人情是中国人与他人进行交往,建立信任的主要依据与准则。而法制信任度,在中国却很低。我国得闲带法律制度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化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而是与我们固有的价值观念有抵牾。当这套“西化”的法用来服务于中国的实际时,必然遭到中国传统的改造,中国人的人情关系开始对法律进行渗透,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情与理的关系中,中国人向来强调情先礼后,情主理次。对于理,可以自由选择,而人情则是客观先定的,不存在对其选择的问题:人情的意义、价值和作用大于理、重于理、超越于理。当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人们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的处罚规定和司法程序,也不是自己在事件中行为的正当性,而是如何使自己获得最轻的处罚,或者让对方获得最重的处罚。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的资源通道就是人情关系。人情的介入,容易形成小集团的利益垄断和对大多数人的掠夺,从而腐蚀法律行为,并且,情的保护可以掩盖和鼓励各种违规行为,从而破坏法律的公正性。

      传统与现实的结合,形成了中国法律的独特品格:1、从属于权利。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就是封建统治者手中的暴力工具,这样的法不可能成为权利的基础,更不可能用来限制最高权力,其本质上是权力的延伸、权利的特殊运用。2、非理性。当社会变得日益复杂,要是县期待中的公正,只靠公正的意识还不够,还要有确保公正得以实现的合理程序。中国传统社会则强调个人的内在品质,把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3、义务多于权利。在中国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规定“必须怎样”和“不能怎样”,而“能够怎样”却很少。这使得中国的法律更像是一种强制手段,而非权利的保障,从而无法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对于信任度低,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提高。第一是政府方面。政府要培训警察和法官,强化正式性社会支持系统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许多基层司法人员将家庭暴力看作是家庭内部夫妻之间的私事,一般不愿意插手管,这是导致受虐妇女对法制化信任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基层一线的司法人员进行培训,以增强其对家庭暴力的敏感性,是被世界各国证明了的一个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司法机关还应成立坚定检验机构,为受害人收集和保存证据提供帮助。第二是妇女自身要提高法律意识。妇女要加强法制教育,培养法制观念,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