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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开标

一、买方将“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的场合组织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二、开标时,买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买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20条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书。

三、无论如何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书(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12条递交的修改)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原投标人。

四、买方将做开标记录。

投标书的初审

一、买方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二、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如果单价与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书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

三、对于投标书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买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四、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条,买方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知第15条),适用法律(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和税及关税(通用合同条款第32条)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买方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五、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买方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投标书的评价比较

一、买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买方在评标时将不包括和不考虑:(1)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在买方本国制造的货物和已经在买方本国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销售税或其他税;(2)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从国外供货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类似进口税;和(3)如果投标书中有的话,在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调整。

三、对于从买方本国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出厂价,包括全部成本和为已经组装成货物或将要组装成货物的部件和原材料,已经支付的或将要支付的关税和其他税;对于从买方境外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指定目的港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

四、买方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按照“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以及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65条所量化的以下因素:(1)在买方本国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以及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2)投标书中报的交货期;(3)与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4)所投货物部件,必须备件和服务的费用;(5)在买方本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和/或(8)“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的因素,采有以下“投标资料表”中详细说明的量化方法进行评定:

1、货物从出厂/到货港口/边境口岸开始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买方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出厂价(EXW)/至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价值。买方将把上述费用加到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上。

2、交货时间表

(1)买方要求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要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交货(启运)。对每一份投标书都要考虑合理的国际和本国运输时间来计算货物抵达项目现场的估计时间,以上述到达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介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P)/"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或者

(2)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超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或者

(3)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分批装运交货(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IP)的某一百分比(%)。

3、付款计划的偏离

(1)投标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上所列的付款计划进行报价,评标时以此基本报介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买方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