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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则
遗产继承的界说
 
遗产继承的几种界说有:(1)遗赠是指公民以遗言的方法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逝世之后才产生法律效能的民事行为。(2)遗赠是遗赠人以遗言将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力的一部分或悉数,无偿给予承继人之外的个人、团体或国家,于遗言人逝世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第二个界说中用“给予”更符合实践些。怎么界定遗赠,与学界对遗赠的知道和我国法律对遗赠的规则紧密相关。
 
二、|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则
 
我国承继法关于遗赠的规则,内容非常简略。首要体现在1985年颁布的《承继法》和同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承继法定见》中,涉及遗赠(不含遗赠抚养)的条文共9个。具体内容如下。
 
(1)《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则:“自然人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该条文即是关于遗赠受领主体的规则。即法定承继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团体组织、国家,才干是受遗赠人。另外规则了遗赠也是经过遗言形式规则的,无须在遗言承继的文本外另行规则。
 
(2)《承继法定见》第43条规则:“附责任的遗言承继或遗赠,如责任能够实行,而承继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经受益人或其他承继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他承受附责任那部分遗产的权力,由提出请示的承继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言人的意愿实行责任,承受遗产。”该条文规则了附责任的遗赠,清晰受遗赠人应当实行遗赠中所附责任,对未实行遗赠中所附责任者,规则了权力请求主体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3)《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则:“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该条文规则了遗赠的承受与抛弃,以及承受与抛弃的期限和后果。
 
(4)《承继法定见》第8条规则:“法定署理人署理被署理人行使承继权、受遗赠权,不得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法定署理人一般不能署理被署理人抛弃承继权、受遗赠权。显着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应确定其署理行为无效。”该条文规则了受遗赠权的署理行使问题。
 
(5)《民法典》第123条规则:“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该条文规则了遗赠先于法定承继、遗赠抚养协议先于遗赠的履行效能。
 
(6)《民法典》第1140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才能人、限制行为才能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才能的人;(二)承继人、受遗赠人;(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承继法定见》第36条规则:“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该条文规则了遗言见证人的排除规模,其间清晰包含了受遗赠人和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7)《承继法定见》第53条规则:“承继开端后,受遗赠人表明承受遗赠,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受遗赠的权力搬运给他的承继人。”该条文规则了在法定期限内承受了遗赠的受遗赠人,在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遗产受领权归属于他的承继人;也就是说,在法定期限内承受了遗赠的受遗赠人,在遗产切割前逝世的,他从法律上已经取得了遗赠权力,仅仅未能实践取得遗产。
 
(8)《承继法定见》第60条规则:“承继诉讼开端后,如承继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明抛弃实体权力的,应追加为一起原告;已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不再列为当事人。这是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则,仅仅“已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不再列为当事人”,应该表述为“已清晰表明抛弃承继或许不受领遗赠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9)《承继法定见》第62条规则:“遗产已被切割而未清偿债款时,如有法定承继又有遗言承继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承继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款;缺乏清偿时,剩余的债款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归还;如果只要遗言承继和遗赠的,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归还。”该条文是关于遗产已被切割而未清偿债款时的债款清偿问题的次序规则。它清晰了法定承继人优先承当债款,若缺乏清偿时,清晰了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不分次序,且按承受遗产的比例承当债款。另外,《民法典》第230条还规则,因承继或许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承继或许受遗赠开端时产生效能。这是关于受遗赠取得物权,物权产生效能的时间规则。
 遗产继承
《民法典》增加了三个与遗赠相关的条文,第一个,关于损失承继权的第115条规则,承继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失承继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则行为的,损失受遗赠权。”本条第1款,是“成心杀害被承继人的”。可是从条文的规则来看,受遗赠人不同于遗言承继人,没有被宽宥而从头取得受遗赠权的或许。第二个第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实行职责,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承继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意即受遗赠人和承继人相同,享有因遗产管理人的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的补偿请求权。第三个,《民法典》第1162条“履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再依据与《承继法定见》第62条规则相同的第942条:“既有法定承继又有遗言承继、遗赠的,由法定承继人清偿被承继人的债款、交纳所欠税款超过法定承继遗产实践价值部分,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该规则,清晰了法定承继人优先承当债款,若缺乏清偿时,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不分次序,且按承受遗产的比例承当债款。仅仅文字表述有一点不同,没有实质不同。关于遗赠的规则虽然零散,却不算太少,可是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步晚,国民的财富也就是近30来年才堆集起来一些,故遗赠胶葛并不多,因此学界研讨遗赠问题者不多。在我国知网上以“遗赠”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只得到248份文献,这其间还包含了较多的关于遗赠抚养方面的文献。其实,关于遗赠需要深入研讨的地方许多,跟着国民财富的增加,人们公益观念的加强和对财富认知、运用的变化,以及我国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独生子女家庭多,“失独”现象的存在导致遗赠胶葛的增多,是时候加大理论研讨力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