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衡新闻 > 艺人遭遇舆论危机时,相关品牌方该如何应对?

一、艺人的舆论危机

    最近某男艺人被多名女性爆出负面新闻,甚至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等的事件闹得满城风雨,同时,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剧情又存在着反转的可能。


    吃瓜群众对此固然喜闻乐见,但品牌方必须及时有效应对事件。否则,如果艺人因参与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则构成“劣迹”艺人,必然会因为违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无法出演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其代言的商业广告无法在电视平台播出自不必说,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会被提起公诉、被认定为构成犯罪或被处以行政处罚,从而影响到品牌方的直接经济利益甚至是间接经济利益(如声誉等)。因此,品牌方也会通过及时解除合同等方式,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但实务中,艺人遭遇舆论危机时,更多的情况是艺人可能并未违反法律及政策层面的硬性要求,但仍涉嫌违反道德道德层面要求的情形,且在一定时期内并无官方对其“盖棺定论”,且现有材料也并不能认定艺人“劣迹”,甚至会有艺人因他人原因受到牵连,从而遭受过激网友抵制的情形。此时品牌方难以在短时间内判断该类情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但该艺人舆论危机又实质性地损害了品牌方利益,如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则必然会给品牌方自身带来巨大的商业风险。


    那么,品牌方究竟应当如何操作,才能实现尽可能规避相关法律风险,有效应对危机的目的呢?今天小编就与您一起探讨此类法律问题。


二、品牌方的应对措施

    在艺人遭遇舆论危机时,品牌方可通过解除或中止合同履行,同时辅以中止投放广告等方式避免损失扩大,根据实务中不同情形,品牌方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行使约定解除权

    品牌方首先可审查双方是否在合同中约定舆论危机为解除合同的事由,如双方已有约定解除条款,此时品牌方可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及相关合同条款,行使约定解除权;


(二)行使法定解除权

    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品牌方则可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及相应情形,行使法定解除权。如艺人已被认定为“劣迹”艺人,则当然可以适用法定解除权,但如果艺人尚未被认定为“劣迹”,或即使双方存在约定解除条件,但在适用约定解除权时难度较大,也可主张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此时品牌方需注意,该等解除权要求艺人必须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行为需达到导致品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品牌方在签署合同后、尚未支付代言费用及推进后续拍摄之前发现艺人面临舆论危机时),品牌方亦可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第(3)款及第(4)款及第528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此时需注意的是,品牌方除了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艺人确实存在“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外,还应当及时通知艺人,如艺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品牌方应当恢复履行。而只有在中止履行后,艺人又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才可认为艺人此时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此时品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艺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品牌方一般也会基于其已经通过相关合同取得的艺人形象及相关素材(如广告等)的处分权,并根据事态发展,考虑暂时或永久地中止相关广告的投放。


(四)品牌方行使权利时需注意事项:

1.谨慎解约:

    艺人在遭遇舆论危机时,就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实务中可能较难证明。即使有“朝阳群众”曝光相关内容,因内容可能存在不真实的风险,故除非艺人自认,否则难以作为认定艺人违约的证据。


    另外,艺人被网友讨论,也并不等同于品牌方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同样,艺人的行为是否使得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判断。因此,品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作审慎评估,并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


2.全面收集证据:

    品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通知艺人,并建议在通知中列明艺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同时,品牌方也应尽快着手诉讼准备工作,包括证据公证保全等等。


三、品牌方的防范措施

(一)增加细化合同约定解除权:

    品牌方应在合同中尽可能地详细列举可能会发生的艺人违反法律法规(进而被提起公诉、被认定为构成犯罪或被处以行政处罚、被认定为“劣迹”艺人等)、违反公序良俗或违反广电总局等相关要求的具体情形,并就上述情形事先与艺人约定:


1.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艺人违约,品牌方有权解除合同;


2.艺人因上述行为遭网友抵制,或品牌方认为存在不再适合与艺人合作的情形,品牌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不难看出,第一种约定对于品牌方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而第二种约定则赋予了品牌方更大的解约主动权。而实务中,品牌方与艺人间究竟采取何种约定方式,往往会根据双方谁更强势而定。


(二)增加合同解除的缓冲带:

    如品牌方欲采取上述中止履行合同的方式规避风险,则可以通过设定合同解除过渡期等方式实现,如:品牌方可在合同中设定,在出现舆论危机后,品牌方可选择在一定期限内与艺人暂停合作,如该过渡期限届满,而舆论危机仍未消除或艺人未提供担保,则品牌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拓宽合同约束范围:

    针对上文中非艺人本身原因造成的舆论危机,建议品牌方可将相关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关联方、艺人的近亲属、亲密友人、组合中其他成员的行为纳入合同约束范围,进而避免艺人受到牵连时,品牌方出现被动应对的情形。


(四)转移举证责任:

    如本文开头所述,艺人遭遇舆论危机时,可能会因新的事实或证据的出现、警方深入调查等原因,出现局面反转的情形。此时对于已选择与艺人解约的品牌方而言,不仅面临着舆论压力,更可能面临被艺人起诉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因此,品牌方在目前已有证据尚无法支持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可通过要求艺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应澄清等方式,将举证责任及相关风险转移给艺人。


关键词:舆论危机 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 劣迹艺人 合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