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衡新闻 > 下班途中遭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的关键竟然是……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日,刘*入职奥矽斯公司,公司为其提供宿舍。


    2016年11月9日,刘*在下班后前往男友的居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嘉定区安亭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


    2017年9月21日,刘*向被告浦东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12月22日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刘*不服,遂起诉来院。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下班前往男友居住地的路途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本院认为,上述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途。本案原告刘*往返于男友居住地的路线非上述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第一,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指从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本案中公司为原告刘*提供住宿,原告也具有长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实,而原告在男友处居住系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而非基于生产、生活的经常居住。在缺乏证据证明原告具有其他合法居住地时,宿舍即应为原告的居住地


    第二,基于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能够得到救济的法律原则与精神,除经常居住地外,对于“居住地”可以进行适当扩大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于生产、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础及居住事实的居住场所等,但本案原告男友的居住地仍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第三,对“居住地”的扩大解释一般应考量以下因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于所有权、租赁关系等而具有合法居住权利,基于家庭生活、近亲属关系等具有居住事实,具有较为频繁、固定的居住规律。本案原告虽具有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的事实,但其既没有户籍、所有权、租赁关系等居住基础,也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范畴。


    所以,男友居住地并不能等同于原告的居住地,其实质系原告基于恋爱关系而留宿男友处,在遇到人口普查登记地址时原告以登记在单位为由未予登记也可予以佐证。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刘*男友的居住地,并非原告的日常居住地,而是原告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地,故原告在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据此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本文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行初434号


来源:律叮咚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男友居住地 上下班途中 合理路径 经常居住 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