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衡新闻 >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反悔怎么办?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赠与能否适用不动产赠与,过户才生效的要件行使撤销权?如果不能撤销,是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还是离婚协议另一方作为原告起诉?起诉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赠与合同纠纷?


    观点一: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要求履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其作为原告诉请离婚协议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驳回起诉。


    观点二: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离婚协议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系适格的原告主体。


    综合以上两个观点,虽然对于原告主体有分歧,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就是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不得反悔,无权撤销,这区别于一般情况下的财产赠与合同。那么,为什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有此特殊性?我们从一则案例展开说。


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于1996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甲。2010年,甲男签约购得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1103房屋一套。2016年8月,甲男与乙女登记离婚,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商定:婚后购买所得的位于东城区1103归婚生女小甲所有,等具备办理过户手续时,男方和女方协助小甲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协议签订后不久,前述房屋转移登记至甲男名下。但甲男反悔,不配合办理过户。为此,小甲以赠与合同纠纷将父母告上法庭。


诉讼请求:判令甲男、乙女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协助将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1103房屋转移登记至小甲名下。


一审判决一、对于双方之间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一节本案中,甲男与乙女在离婚时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书面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婚生女小甲。之后,小甲要求甲男与乙女履行该赠与合同,其以实际行动表明接受了该赠与。因此,小甲与甲男、乙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二、对于甲男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节。首先,由于该赠与合同是在甲男与乙女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综上所述,甲男、乙女在离婚时对婚生女小甲的赠与合同成立且有效,甲男不能单方面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甲男、乙女履行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协助小甲将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1103房屋转移登记至小甲名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本案中,小甲作为离婚协议条款中涉及的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系适格的原告主体,甲男关于小甲主体不适格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离婚协议 任意撤销权 人身关系 独立请求权 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