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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复起诉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裁定驳回

案情简介

本案系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债权后,就被继承人生前曾经起诉过的案件,以取得新证据为由再次起诉的案件。

被继承人林某生前曾多次以不当得利起诉,诉请前女婿汪某向其返还财产,经历两次撤诉后,第三次起诉后,法院做出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林某全部诉求。林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林小某以找到新证据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裁判情况

林小某作为林某的继承人,继承的范围应为林某去世时遗留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林小某作为林某的继承人不具有就此部分款项起诉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小某的起诉。

案情分析

首先,依据《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XXX号判决,林某并非其所诉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在林某对于案涉财产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林小某作为继承人,不能对于案涉财产产生继承,故林小某以继承债权的方式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本案已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XXX号判决,驳回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再次以相同标的和诉讼请求起诉,虽然原告名称有变,但后原告与前原告是承继关系,实质上是对上述二审判决不服而重新提起的诉讼,且本诉的裁判结果会直接影响上述判决的公正效力,成立重复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