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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专题之二倍工资和规章制度


2022年819日下午五点,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议室内召开【第4期】安衡所律师执业技能和规范系列实务分享课程。本次课程的分享人是于和江律师。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企业合规专题之二倍工资和规章制度》。

企业合规专题之二倍工资

2008年1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独创性地设计了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惩罚性制度,《劳动合同法》施行至今已近15年,但仍然有很多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而为二倍工资买单。从律师角度看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一个最低级的违法成本,因为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从不因没有签劳动合同而成功逃避。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劳动合同法》设立二倍工资这一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一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涉及二倍工资的法律条文仅仅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四个条文。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无法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很多现实问题。比如二倍工资的起算时点各地不同(主要集中在续签时的区别)、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各有千秋。而这些区别,则是实务中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因此,对于实际承办该类案件的律师事说,各地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次讲座,将二倍工资在全国各个高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审判)实践、纪要、指导意见进行了归纳总结,提练了相同点、不同点,并展开讨论。


企业合规专题之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讨论、协商、公示或告知”的民主程序。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是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果企业自行单方制定,没有证明经过相应民主程序的会议纪要,那么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如果根据规章制度处理员工,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劳动争议与社会生活相关,实务中错综复杂的案件情况,单从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解决所有的情形。例如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计算基数和支付期间,在实务中也是有争议的,不同的省份会有不同的规定。我们也是尽力找到更贴近实务的审判思路和处理方式,更好的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本此课程分享中,于和江律师从法律规定、实务案例、裁判尺度等多方面解读实务中的处理要点,用自身经验、理论研究、判例研读为我们企业合规案件提供实务借鉴。分享后,安衡所多名资深律师、合伙人就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度交流。

所内每周五下午五点的实务交流会参会人员包括所内高年级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律所同仁。本次实务分享得到了参会人员一致好评和良好反馈。本次讲座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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