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衡新闻 > 子女能否同时继承养父母、生父母的遗产? --------有感于被拐卖儿童在被亲生父母找到后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
 子女能否同时继承养父母、生父母的遗产?
                               --------有感于被拐卖儿童在被亲生父母找到后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
引言
《失孤》原型郭刚堂花24年找回儿子,儿子决定留在养父母身边。《亲爱的》原型孙海洋花14年找回儿子,儿子决定留在养父母身边。今年,这两大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大家在痛恨人贩子的同时,对于孩子选择养父母的行为极为不解,也为亲生父母心疼叫屈。
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收买孩子的父母并不是法律上的养父母,他们通过收买、伪造证件等一系列行为,完成了与孩子建立亲生父母关系的法律认证。
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对于子女既和亲生父母保持亲密关系,又仍然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情况下,子女对于亲生父母、养父母遗产的继承进行分析。
声明:本文中所述的养父母,系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非收买被拐子女的养父母。

一、 收养关系的认定
收养关系的认定,分两个阶段。在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颁布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于收养条件的限制,如果有证人或者其他证据证明确系收养且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法律认可被送养子妇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后形成的收养关系的认定,则受法律的制约,
需符合法律规定且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养父母凭该收养登记在公安部门为养子女办理户籍登记。
二、 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养父母、生父母的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没有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无法恢复和生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恢复。
案情介绍
申请人胡甲、胡乙和周丙三人共同来到公证处,要求继承母亲李某的遗产。经过公证员的询问,发现三人的父亲姓胡、母亲姓李,为何周丙姓周?三人告知公证员,三人是亲兄弟姐妹,父母在周丙三岁时(上世纪60年代初)将他送给亲戚做儿子,改姓周,周丙与养父母、生父母都有往来且关系密切,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对生母也扶养较多,并负责了生母李某的生养死葬、养老送终,养父母、生父母均已故。现三人要求共同继承李某的遗产。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送养的子女,没有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无法恢复和生父母的关系。周丙并非其生母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法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李某遗产,那该如何办理,才不违背法理、情理呢?

办理过程
本案中,收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据胡甲、胡乙和周丙陈述以及提供的资料,周丙与其养父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员询问周丙是否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周丙称并未解除,养父母没有生育子女,生父母和养父母是亲姐弟,关系很好,二边都尽了赡养义务。公证员询问中,胡甲、胡乙均表示认可周某对生母扶养较多并对周丙分得李某的遗产没有异议,自愿将遗产由三人平分。随后,周丙称养父母遗留一套房产也要来办理公证。

公证员查阅了被继承人和周丙的人事档案,还向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老同事,及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社区工作人员、老邻居等了解了情况,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经查,胡甲、胡乙和周丙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资料属实。
难点分析
01
以何身份分得遗产?李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该法律事实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02
如何认定扶养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扶养”应当包括扶养、抚养、赡养,包括经济供养、生活扶助、精神慰藉等。本案中,综合相关材料及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同事、邻居及周丙本人的陈述,周丙对生母李某扶养较多属实。
03
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额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该解释虽未直接明确解决现实问题的细化标准,但明确了应综合考虑各项具体情况的指导性意见。本案中,继承人胡甲、胡乙和酌情分得遗产权利人周丙意思表示一致,胡甲、胡乙认可周丙对生母扶养较多的事实,并对周丙分得李某的遗产没有异议,自愿平分。周丙获得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符合法理、情理。
处理结果
根据胡甲、胡乙和周丙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员为三人代书了遗产分割协议,最终,李某的遗产由三人平分所有,三人高高兴兴的办理完手续领取了公证书。
案例评析
若以周丙作为李某的儿子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似乎这一家人也并不会有争议,也不会有纠纷来找公证处的麻烦。但是,周丙接下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将如何办理?两份继承公证书放在一起会不会是矛盾?作为法律人,在全面了解事实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需求后,应为各方当事人设计合理的解决方案,预防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运用公证职能更好的服务当事人。本案中,周丙不仅赡养了养父母,对生父母也尽力扶养,公证员在了解实际情况及胡甲、胡乙、周丙的真实意愿后,全面剖析,通过可行的法律路径,帮助胡甲、胡乙、周丙完成了遗产分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