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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新业态从业“三无”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本文作者:李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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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对很多一线劳动者而言,找到一份工作,能按时领到报酬即可,极少会关注自己与所在的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所以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就会陷入维权的僵局。互联网时代下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更是如此。本案程某作为道路救援员,在马路上死亡,除了APP上的工作记录,没有任何证据。程某的权利向谁主张?和工作单位之间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是劳动关系?

本所李永欣律师、李磊律师打赢了这场似乎不可能打赢的战争,取得了初步的胜利!


案情简介:

郁达夫曾说,“我的不远千里,要从杭州赶上青岛,更要从青岛赶上北平来的理由,也不过想饱尝一尝这‘秋’,这故都的秋味。”

 北京的秋天是我认为一年四季最美的季节,在这本应收获幸福和果实的季节里,我初见张某等四位委托人(那会儿还不是委托人,经介绍向我咨询),她们面色凝重、悲伤之情溢于言表,那种悲伤在一般的案件中很少见到,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多是愤怒、着急、委屈、愁苦等情绪,但她们自始至终眉头未解,几句话就红了眼睛。在简单安抚情绪后经过沟通得知:程某是一名道路救援员,这四位是他的近亲属,前一日下午交警在监控里发现程某昏倒在马路上,并联系医院和单位负责人,救护车未到医院程某就已死亡,公安人员排除刑事案件。该单位未与程某签署劳动合同,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且单位负责人表示双方有合作协议,属于合作关系,不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并没有任何义务赔偿,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办案过程(办案思路及取证技巧):

在对事件细节、现有证据及家属诉求了解清楚后,律师初步整理案件思路,如实告知家属:1、想要获得赔偿的方案选择;2、目前证据的缺失、取证的困难;2、程序上本案要面对的,可能是一场调解结案的劳动仲裁案件,亦有可能是一场耗时许久的战争(认定劳动关系的仲裁阶段、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工伤认定阶段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工伤保险赔偿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或是最终未认定工劳动关系或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等);3、目前对己方有利及不利的部分;4、律师能做的工作及时间安排。最终,家属决定委托,并愿意充分相信和配合律师工作,本所接受四位当事人的委托,我与李磊律师成为该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承办律师。

对很多一线劳动者而言,找到一份工作,能按时领到报酬即可,极少会关注自己与所在的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所以一旦和所在的单位发生纠纷,特别是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就会发现自己难以找到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而陷入维权难的被动局面。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本案中由于程某的工作是道路救援,并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故其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亡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使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也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

纵观程某道路救援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与用人单位、平台之间的关系,可以得知他其实就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其核心点在于新业态单位、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鉴于新业态下的法律关系往往形式多样、较为复杂,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等文件刻意规避其用人单位的真实身份、工作范围灵活化、工作地点不固定、管理关系隐蔽化等情形,以至于导致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在单位根本不认可劳动关系且未给员工上保险的情形下,就更谈不上主动赔偿了。 

在本案中,由于程某与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劳动工具自备,且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不固定、使用工作APP高达十个等情形,我和李磊律师抛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特殊举证规则,我们以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来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做了很多设想和方案,包括用人单位认可劳动关系、认可合作关系、认可自己只是个提供工作的中介、甚至根本不认识程某等情形下,我们如何举证和应对。 我们紧扣《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第一条第()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程某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亦即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三方面。基于此我们做了充分的证据准备工作,比如指导家属将程某微信工作群里聊天内容、与出纳聊天记录、微信收藏的工作提醒、相册里照片全部导出来,由律师来筛选;书写取证话术,指导并给家属排练(这句话建议修改或删去):如何与单位负责人沟通获取我方所需信息,如何录音、录像取得合法的电子数据;通过公司间穿透关系找出工资发放主体等。

庭审中,我们才看到对方所交的证据,但由于对案件做了特别充分的准备且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提前的预演,对方证据中存在的所有漏洞,均被我们敏锐地捕捉:如《合作协议》中的类似规章制度及奖惩规定条款、KPI条款、学习培训要求等,针对对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我们及时提出抗辩。以对手之矛攻对手之盾,有时反而比自己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仲裁裁判结果:

2021年16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6772号裁决书下发,我方的仲裁请求得到全部支持!确认程某和北京某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北京某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十万零一千一百七十元六角三分。

本案的价值:

这是一个步步为营稳扎稳打的必然结果,虽在预期内,但作为承办律师,内心难免还是感慨:程某已经去世,像他一样工作群体人数日益增多,用人单位有时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成本,往往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合作协议、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合同替代。在相关部门再三强调用工规范的情形下,用工单位未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不断挑战法律法规,逃避作为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实属不该。作为劳动者应该具有保护自己的意识,提高证据意识和获取证据的能力,避免自己因证据不足陷入仲裁、诉讼中的被动局面。作为用人单位,随着我国人口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人口红利正在逐步消失,在社保入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等政策背景下,企业的各项费用和隐性成本增加,人力成本的大幅攀升已逐渐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加之年轻群体就业观念的转变,多元化、灵活化的用工方式已成为企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但是一定要合法、合规,不能钻政策漏洞,在财、税、法等多方面稍有疏忽势必会引发各种纠纷与违规,导致“灵活用工”相关政策制定的积极意义被淡化了,实际作用被曲解了,使得政府相关部门开始收紧政策,整治违规企业,反而使企业陷入更大的麻烦。

本案的胜诉裁决意义重大,但仍算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诚如我们与家属所说,本案是一场艰难且漫长的战役,我们不敢有一丝一毫的松懈!为程某及万万千和程某一样的人,活得更有尊严,让法治之光照耀每个角落!

               本案承办律师: 李永欣(电话同微信: 13581778007

李  磊(电话同微信:18651631101



附本案承办律师简历:

李永欣律师: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交通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全日制本科,中国传媒大学传媒与企业运营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现在读北京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取得法部注册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高级)等专业证书。

执业期间,为国企、综合型企业和初创新兴公司提供了大量的关于综合性公司治理和常年顾问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关于公司风险防控、股权架构调整、股权争议处理,以及其他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争议解决领域,理论知识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李永欣工作态度严谨,对案件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亲和力和沟通能力,多数案件能够从独特的视角切入并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又化解了矛盾,办案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办案水平得到当事人及业界的广泛好评。

李磊律师,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电子科技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全日制本科,曾长期供职于欧美世界500强企业,在医药领域有10多年工作经验,并取得企业合规师(高级)等专业证书。

执业期间,致力于合同、人力资源相关纠纷的争议解决和风险防范,提前识别风险与合规建议,为众多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