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成功案例 > 股权转让,防止入“坑”——股权转让常见法律风险和预防措施

引言:伴随商事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越发活跃,股权转让已成为众多企业募集资本、优化资源配置、进场和撤场的重要方式之一,而民事法律行为必然与纠纷同时存在。与公司有关纠纷项下涉及的二十几个案由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一直稳居前三。2023年2月6日通过裁判文书网以“股权转让纠纷”为案由、审级为一审,时间范围为2022年、范围为全国和北京分别进行检索,共检索到6798篇和685篇判决书,这还未考虑2022年因特殊情形推迟审理的以及未收入至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本文以指导性案例、优秀文书、经典案例和实务中我们处理的案件为依据,通过股权转让中的常见法律问题理解股权转让协议起草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为交易各方预防和化解纠纷提供实务解决方案。



股权转让中发生的纠纷种类繁多,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不尽相同。比如,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如何其他股东才算尽到了法定的通知义务?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登记又出卖给第三人,原受让人如何救济?转让人是否可以以股权受让人未支付剩余转让款而解除合同?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协议效力如何,受让方如何救济?未经夫妻一方认可转让婚后所得的股权效力如何?发生继承、赠与、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获得保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何种情形下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结合这些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和诉讼中遇到的障碍,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

股权转让中发生的纠纷种类繁多,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不尽相同。比如,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如何其他股东才算尽到了法定的通知义务?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登记又出卖给第三人,原受让人如何救济?转让人是否可以以股权受让人未支付剩余转让款而解除合同?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协议效力如何,受让方如何救济?未经夫妻一方认可转让婚后所得的股权效力如何?发生继承、赠与、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获得保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何种情形下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结合这些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和诉讼中遇到的障碍,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

一、股权转让纠纷实务中有哪些诉请可以主张。股权转让其实就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利益的衡平,而法律恰是平衡的艺术。股权转让方担心:对方未按时支付每期款项,对让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承担,应该是先给钱还是先变更登记,公司的公章、证照、财务账簿等何时移交给对方,移早了是否控制不住交易大局,对方可能不支付尾款?。。。。。。股权受让方则担心:公司账户U盾何时能拿过来,钱款和股权两空,转让方不配合对账,支付了所有钱款但转让方拒不配合登记、移交证照、财务资料。。。。。。

基于以上可能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起诉要求转让方变更工商登记和法定代表人登记、要求其移交U盾、公章和合同章、要求配合对账并返还款项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前法院会因为股权转让纠纷与其他类诉讼标的不同而不予支持,但目前实务中为了一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只要双方协议中有约定,虽然证照返还纠纷适用于公司现存大小股东矛盾或高管侵害公司利益占有公司证照不返还时适用,但根据“合同义务应当全面履行”的法律原则,配合变更工商登记及移交U盾既是合同义务也是股权转让的法定附随义务,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仍可以一并处理证照交付问题,不仅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亦方便查明事实。所以,签好股权转让协议所以重要,是因为商事纠纷一般遵从各方约定,法院尽量不过多干涉,有约定的从约定,从合同全面履行的角度,应当尽可能列明双方各自的义务,以及不同义务的履行时间。 不然,法院有可能不予处理证照、公章、账簿、财务U盾等交付问题。

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来自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其实不仅是股权转让中,任何情形下,只要涉及到两方以上的行为,都可能有人单纯、有人守规则、有人想占便宜,甚至空手套白狼。这种不对称和不确定来自于:交易标的自身特殊属性行业特殊属性,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程序;获得股权的目的是获得资产、技术还是客户资源,被原股东带走怎么办;股权转让协议洋洋洒洒写了好几篇是否能实现交易目的,如果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的风险必然存在,那么协议怎么约定能最大化降低风险。

1.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披露问题的详细约定,对于解决双方信息差是非常重要的。转让方是否明确其已经完成对受让方披露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并且有关披露的内容不存在任何的隐瞒、遗漏和误导,保证真实、完整、可靠;是否约定不充分披露责任的风险归属受让方,转让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转让方承担债务后的追偿权;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以穷尽式列举式明确债权债务清单的披露方式最适合受让方;股权转让合同归责原则须严格履行,转让方不披露即赋予受让方单方解除权,且各方均应向其他方作出至交割日仍持续有效的陈述与保证。

2. 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亦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之一,但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均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只要严格审查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内部资料,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专项条款约定,这种不确定的风险受让方是可以尽量避免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何为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法院会进行形式审核,即受让方是否进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必须要了解公司的资产情况,知悉公司财产去向,一般不能以其没有相关专业背景,不具备知晓出资瑕疵的能力为由拒绝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反观转让方出资不实,转仍要面对让后被目标公司索要出资返还以及受让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主张的违约责任。所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支付首期款之前一定要充分做好尽职调查,确认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缴、有无质押、权利负担等情形,若未实缴,则在合同明确约定实缴主体; 目标公司出资、借款混淆不清的,明确列明风险和责任。而正在进行二读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之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赋予瑕疵出资股东更为严格的责任。

3.鉴于股权转让过程时间可长可短,但一般都是有履行顺序,受让方不及时支付款项是转让方需要面对的最大不确定性。故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明确的支付款项顺序,分几次支付,首笔款付款先决条件,最终转让价款的计算方式,特定资产种类、评估基准日和收款账户等;设置资金监管账户,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合同,以一方的名义在监管银行开设一个独立的银行账户作为资金监管账户;双方各自的预留印鉴共同组成,任何资金划转均需同时使用双方预留印鉴。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预留印鉴;最好单独一章节详细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索赔条件以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三、股权转让中的违约金条款如何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另一方所主张的违约金能够获得支持并弥补损失。违约金是不是如同我们的刻板印象约定的越高越好?如何对违约金调整进行有效抗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顺利履行的获利原则上也可以主张,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双方不仅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既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认定因素首先尊重商事意思主义优先,当事人主张过高的举证责任在于违约方;其次调整的基础一般需要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而过高的标准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与预期利益之和的30%。从近三年最高法院对违约金调整的相关判例可以看出,商事交易中违约金条款违约方不能证明明显过高的,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四、当股权转让遇上股东离婚,也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一般夫妻可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但大多数情况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特点,其他股东是不同意转让的,并且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就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这种就属于又穷又横,法律是绝对不会予以保护,那么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未经夫妻一方同意转让婚后所得股权,目前根据多数法院的裁判思路、《人民司法.案例》的节选案例和法官文章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仅享有该股权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的共有权,而转让股权由股东本人行使,配偶一方与受让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无效。但是,为避免日后出让方配偶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在受让自然人股权时,应当关注标的股权共有状况及转让方婚姻状态,建议事先征询配偶一方的意见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同时注意转让价款的合理性,尤其是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之前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类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涉及公司法、民法典婚姻编、民法典合同编及其司法解释的交叉适用。夫或妻单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其行为虽然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违反民法典关于夫妻平等处理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基于受让人主观上并非善意的考量,可能被认定存在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虽说股权也是财产权,本质上和其它的商品买卖无异,但由于其性质特殊,涉及的流程较复杂,时间较长。所以在这过程中一定要签好股权转让协议,把握住好关键因素和环节,预防纠纷,即使纠纷出现后也能占有主动股权,必要时候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以避免转让行为无效、撤销或是因未充分调查导致损失等情形的出现。周律师团队对于常年代理公司股权、控制权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等商事案件,欢迎各位读者进行咨询,团队律师为您具体可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