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成功案例 > 以案说法---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人如何取得遗产

2021年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于代位继承进行了修改,确定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解决了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问题。

  张某夫妇婚后未生育子女,妻子去世后,张某一人生活,年老时的生活起居、就医护理均由其哥哥的儿子张小某负责。张某生前未留下遗嘱。

2019年,张某去世,张某父母、张某哥哥均早于张某去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法律规定,张某已经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张小某作为张某哥哥的儿子,并没有代位继承权。张小某虽然一直照顾张某,对张某尽了养老义务,但由于张某没有和张小某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张小某也不能因其抚养张某的行为取得张某的遗产。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确立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张小某代位其父亲,即张某的哥哥,成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张小某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张小某继承张某名下的所有遗产。

张小某能够作为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人,是需要满足以下两个特定的条件:

首先,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已去世,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都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本案中张某无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配偶、父母均已去世。

其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本案中张某的哥哥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先于张某去世。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才能代位继承遗产。本案中张小某完全具备了以上条件,故能够作为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

  本案需要说明的是,张某于2019年去世,为什么会适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

本案适用《民法典》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张某去世后,根据原继承法的规定,其遗产处于无人继承的境地,故本案适用上述第十四条的规定。试想,如果在张某去世时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就进行了分割,那么,张小某在《民法典》施行后再想以《民法典》的规定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就不能受理,张小某仍然得不到分文遗产。

若不适用《民法典》,本案的张小某无法成为法定继承人。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也仅限于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堂(或表)兄弟姐妹的兄弟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