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资讯 > 《民法典》对现有继承法律规定的“八大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正式通过,并于20211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民法典第六编,对现有的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最大的亮点一是将“公民”改为“自然人”,二是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完善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此外,《民法典》还在遗产界定、继承人范围、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等方面做了重大改变。具体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做了规定。过去主要采取列举式,这次采取概括式。列举式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概括式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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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是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继承编草案把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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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是在扩大法定继承人方面有一定进展。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继承法仅对第一顺位继承情况下的代位继承进行了规定,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存在代位继承。《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这一修改更彰显立法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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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是在遗嘱形式方面有很大变化。对于打印遗嘱,认为是有效的遗嘱方式。当然,打印遗嘱认定有效还必须具备形式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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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是当一个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这些遗嘱内容相互冲突,最后以哪个遗嘱为准?原来继承法虽然也有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即: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来改变。会存在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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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六是在民法典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过去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很好地规定,仅仅是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这次用五个条文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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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七是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继承法对于放弃继承也作了规定,但仅表述为“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民法典明确放弃继承“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样规定会减少很多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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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八是将继承法中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统一由“公民”改为“自然人”。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公民是一种政治上的身份,简单说,就是这个国家有国籍的人。同一个人,在参加政治生活时是公民,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是自然人。而民法中的主体显然是自然人,这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与对象所决定的。从公民到自然人的改变,其实就明确了民法调整的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