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衡新闻 > 法院审理离婚时分割房产的裁判思路(二)

导读 /

离婚时房产能否分割?具体采用按份共有、作价补偿、变价补偿还是何种方式分割?如果房子给一方所有,要给另一方折价款吗?折价款怎么计算?折价款给多少合适?

 

带着这些问题,小编筛选了涉及房产分割且具有参考意义的有效案件,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上述问题,梳理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情形二:直接分割 /

一、按份共有的情形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分别按照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案件中,多以平均分割为主,也有一方按适当比例多分的情形。

案例七

解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能力对对方进行补偿,可以选择按份共有方式进行房产分割。

 

案件事实:2015429日,程某与张甲共同购买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后,程某、张甲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截止2020820日,该房屋差欠银行贷款余额186357.50元。2015513日,程某取得涉案房屋权属证明。后,双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观点:程某与张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因没有能力对对方进行补偿,均同意对涉案房屋各享有 50%份额,差欠银行的贷款各自承担一半,本院对此予以照准。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3355

 

案例八

解读:因本案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方式进行房产分割。

 

案件事实: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谢甲名下,共同共有。房屋每月需偿还贷款,刘某、谢甲系共同贷款人,谢甲为主贷款人。后双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观点:登记在刘某、谢甲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刘某、谢甲各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 50%;剩余贷款由刘某、谢甲在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内,即每月各负担一半应偿还的贷款金额直至共同偿还完毕止。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0106民初1187

 

案例九

解读:因原被告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就房产分割进行了事先约定,再婚后并未就份额发生任何改变,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进行房产分割。

 

案件事实:王某、黄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320日,双方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协商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位于武昌区***房产一套双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额,如有偿转让需经另一方同意,同时,所得房款双方各自分得一半。离婚后,双方均未离家。2009年,王某与黄某登记复婚,复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未对黄某名下的房屋再次进行约定。

 

裁判观点:对王某主张的请求确认其享有登记在黄某名下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因该房屋在2008320日双方登记离婚时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50%的所有权。双方复婚后未对该房屋权属重新约定,故该房屋在双方离婚后至复婚至今均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即王某、黄某各享有该房屋50%的所有权。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0106民初2839

 

案例十

解读:因案涉房屋出资来源于一方父母,登记在配偶双方名下,对出资一方子女按适当比例多分,即增加(5%)比例。这意味着,房产出资会直接影响房产分割比例。

 

案件事实:2014623日,坐落于武昌区***房屋登记于李甲、冯某名下(按份共有)。庭审中,双方均不主张该房屋完全所有权,仅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份额。

 

裁判观点: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被告李甲抗辩该房屋尚欠其父母560,000元的房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登记在原告冯某、被告李甲名下的案涉房屋归原告冯某、被告李甲按份共有,考虑到该房屋购房款一部分来源于被告李甲父母,故在双方所有权份额上本院予以调整为原告冯某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45%,被告李甲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55%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0106民初374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离婚 房产 法院 直接分割 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