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衡新闻 > 婚姻家庭常见问题详解(三)(含《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新规)

图片

      甲、乙系再婚,婚前均有住房。甲于婚前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甲主张该套房产归其所有,乙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价格上涨收益中的二分之一,法院应否支持?

      乙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甲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且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是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有一部分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既然乙已经同意房屋归甲所有,争议是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补偿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就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判决对乙方进行适当补偿。

图片


图片

      赵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丈夫一年前与另一女子在网上注册结婚,并且“生育”了子女,其丈夫将大部分时间、精力花在网上,对配偶和子女漠不关心。赵女士请求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其丈夫赔偿损失。赵女士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赵女士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重婚是指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内涵是有配偶者又与配偶之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网络登记结婚不被法律所认可,所谓生育子女,更是子虚乌有。即便法院判决离婚,也不会依照《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支持赵女士要求赔偿的请求。

图片


图片

      怀孕期间,女方起诉要求离婚并且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

      生育权是人身权,因此限制生育的协议是无效的。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在此情况下,男方仍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图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婚姻家庭 民法典 新规 司法解释 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