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衡新闻 > 婚姻家庭常见问题详解(五)(含《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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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子女或者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决一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在相对方已经按照约定与赠与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赠与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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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

      不区分情况将股票增值视为一方的财产,不利于另一方的权益保护,将股票收益理解为投资收益较为妥当。如果股票账户另一方未进行操作和管理,则为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和管理,其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购买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所得扣除成本的差额,应当属于间接投资,这种情况下,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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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需要两个方面的证据:

      一是从还贷时间看,还贷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哪一方的收入。

      另一方面看夫妻之间是否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涉及房屋还贷有无特殊约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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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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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家庭 民法典 新规 司法解释 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