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衡新闻 > 法律咨询:能擅自更改子女名字吗?

法律咨询:首先,王女士擅改儿子姓氏,违背了前夫生前意愿,侵犯了前夫生前在子女命名或更名上的平等权。

  法律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1款、第22条分别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也就是说,父母在决定子女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子女出生后,父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有权决定子女到底随父亲姓还是随母亲姓。子女的姓氏一经登记确定,就表明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结果,日后若要变更子女的姓氏,还需双方再次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已确定的子女姓氏。本案王女士再婚后擅改儿子姓氏,显然违背了前夫的生前意志,王女士亦无证据证实此番更改儿子姓氏已在前夫再世时取得其同意。况且,王女士将儿子花根法改名为“范根法”改随继父姓,显然也脱离了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本意,因为,根据立法本意,“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中的“父”一般是指子女的生父而非继父。因此,王女士擅自将儿子花根法改变姓氏,侵犯了前夫生前在子女命名或更名上的平等权。


  法律咨询其次,判决王女士恢复其子的原来姓氏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吻合。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以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由此可见,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要求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本案中,虽然不是因为离婚而产生的子女姓名权问题,但上述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之法律精神是不变的,且鉴于姓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其凝聚作用与和合功能,对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大积极意义的实际情况,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也是不妥的。因此,法院判决王女士恢复其子的原来姓氏,与稳定社会秩序的司法解释的精神是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