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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儿子称与父亲无感情 法院中止探视权

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殷某原系夫妻关系,19957月经门头沟区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明由殷某抚养。双方因探视问题于20031月再次诉至门头沟区法院,后经调解达成协议,吴某于每月首个星期六的上午8时至11时、每个寒暑假的首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当日17时将小明接回家探视。该调解书送达后,因殷某未按协议履行,吴某于200347日向门头沟区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门头沟区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做被执行人殷某和被探视人小明(现年13周岁)的工作。殷某对吴某要求探视表示理解,对孩子去见其父也没意见,但认为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小明则非常明确地表示,他与父亲没感情,因此不愿意见其父吴某。

法院认为,吴某的探视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本案中,被探视人小明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关于反对父亲探视的陈述真实,对该后果也能够理解,应当尊重其意愿。如果强制执行,将会伤害被探视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改善父子感情。为此,门头沟区法院裁定该案中止执行。